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8-11-13 19:03:34

法律知识考试:民法所有权共有理解思路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民法所有权共有理解思路》,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主要内容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主体称为共有人,共有的客体称为共有物。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一)按份共有
1.按份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财产按照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按份共有的内部、外部关系
(1)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①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各共有人应当在其份额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否则,就是对其他共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其他共有人可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②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对共有物进行重大修缮、改良行为,由拥有共有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③共有物的处分
按份共有人对自己份额的处分,无需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2)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二)共同共有
1.共同共有的概念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共同关系对同一财产平等地享有所有权。
2.共同共有的内部、外部关系
(1)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2)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共同共有的类型
(1)基于夫妻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共有
(2)基于家庭共同生活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共有
(3)基于继承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共有
(4)基于合伙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共有
二、理解思路
这部分文字部分很多,没必要一个个去读,直接划出框架就能理解里面的知识和考点了,框架如下:

(一)考点
考点①共有的分类。直接以多选题的方式问共有包含哪些种类?(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考点②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概念。这个地方主要是以案例的方式考察,给你一个案例问你这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这里区别的关键就是看提干是否给出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为共同共有,如果没有约定为共同共有,或者约定按照份额,这就是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常态,共同共有是特殊情况。案例1:张某是某企业的一名高管,其配偶是李某。还有两个女儿小甲和小乙,一个儿子小丁。有一天张某在出差的途中出车祸当场死亡,那么在继承开始后财产分割之前,张某的个人合法财产归谁所有?(在继承关系中,如果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后财产分割前,其遗产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这是法律规定的)案例2:甲、乙、丙三个农民各出1万元买了一辆农用运输车,对于共有方式没有明确约定,那么此时属于按份共有,各占1/3的份额。
考点③按份共有专有部分的处分,不需要其他按份共有人的同意,但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这部分知识点主要是以案例方式考察。案例:甲、乙、丙按份共有一套房屋,甲占30%、乙占25%、丙占45%,现在乙想转让自己25%的份额,那么是否需要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不需要,乙对自己的专有部分享有处分权,无需他人同意,但是其他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乙想要把整套房屋都卖出去,那么是否又需要经过其他人的同意?(需要,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物等重大事项需要经过份额占2/3以上多数共有人同意。)
考点④共同共有人处分共有物等重大事项,需要经过全体共有人同意。这部分知识点可以单独用案例考察共同共有处分权的问题,也可以结合善意取得来考察。案例1:甲和乙是夫妻,现在共同拥有一套房屋,丈夫甲未经妻子同意能否将这套房屋出卖?(不能,因为共同共有中,处分共有物等重大事项需要经过全体共有人同意)。案例2:甲和乙是夫妻,现在共同拥有一套房屋,丈夫甲未经妻子乙的同意擅自将房屋卖给不知情的丙,丙以合理价格取得了这套房屋,并且完成了登记。那么这套房屋的所有权是谁的?(属于丙,善意取得)
考点5.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例1:甲:甲、乙、丙按份共有一套房屋,甲占30%、乙占25%、丙占45%,并且约定甲、乙、丙轮流居住这套房屋。现在在家居住期间,房屋瓦片脱落砸伤了行人丁,那么丁找谁承担责任。(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2:甲和乙是夫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向好朋友丙借了1万元用作共有的房屋装修,到期甲没有还钱,那么丙可以找谁承担责任。(夫妻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考察方式:
这个地方多以案例方式来考察,可以出单选题、多选题甚至不定项
(三)真题回顾
1.下列关系中,不属于共同共有关系的是()。
A.小王和小张各出资2000元购买一头牛
B.甲与其邻居对一面墙的归属.发生争议
C.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所购买的生活用房
D.夫妻中一方的经营收入
答案:A。解析: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财产按照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共同关系对同一财产平等地享有所有权。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A项没有明确约定是共同共有,属于按份共有。B项是基于相邻关系而享共同共有,所以B属于共同共有。CD选项属于夫妻关系而享有的共同共有。所以正确答案是A。
2.陈某,李某各以40%与6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王某。现陈某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李某有优先购买权,王某没有优先购买权
B.王某有优先购买权,李某没有优先购买权
C.李某,王某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李某,王某都有优先购买权,李某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王某的优先购买权
答案:D。解析: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时,无需经过他人同意,但是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所以陈某转让自己的份额的时候,按份共有人李某享有优先购买权。另外,在租赁关系中,房屋所有权人转让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所以承租人王某也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更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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