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考试:宣告死亡
【导读】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宣告死亡》,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宣告死亡的考察方式是单纯的考察法条与案例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备考时注意法条细节点的理解和记忆。
一、宣告死亡的要件及程序
1.要件
(1)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分为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特殊情形是较为重要的考点。宣告死亡的普通期间为4年,即最普遍的杳无音讯的情形;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为2年,例如遭遇游泳海啸,登珠峰遭遇暴风雪,马航MH370等。极特殊情形,即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不受2年限制。意外事件的含义与2年的一致,关键点在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这时不受2年时间限制,例如2001年的中美南海撞机事件,飞行员王伟跳伞后下落不明,后被确认牺牲,这种情形就属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另外,也要注意这些时间点与宣告失踪的比较记忆。宣告失踪为下落不明满2年。
(2)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一是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应为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例如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债权人等。二是只能向法院申请。这与宣告失踪一致。
(3)法院依特别程序宣告。非经法院宣告,不能确认自然人被宣告死亡。这一点与宣告失踪一致。
2.程序:需要注意的是其中的公告期,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一般为1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还的为3个月。而宣告失踪公告期为3个月。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如果作出死亡宣告,则其一,关于死亡时间,判决作出之日为死亡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为死亡日期。其二,宣告死亡的一般法律后果为“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特殊情况下还发生另外的法律后果。
一般后果:
1.妻离:婚姻关系自动终结。可以改嫁、续弦。
2.子散:子女可以被依法收养。
3.家破:财产可以被继承。
4.人亡:法律上视为死人。
5.特殊后果:如果失踪人并未真正死亡,则其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然有效。例如某男非洲务工期间被宣告死亡,但其实际上被当地某部落相中,抢走做了上门女婿,则宣告死亡期间某男实施的赠与、借贷等民事法律行为依然有效。如有冲突,则以其实施的法律行为为准。例如甲被宣告死亡,其房产被依法继承,可甲又立遗嘱将房产进行了分配,则最终遗产的分配以遗嘱为准。
三、宣告死亡撤销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的,经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以撤销死亡宣告。
1.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再婚或向民政局书面声明不愿恢复的除外。注意一点,即只要配偶再婚过,哪怕撤销时已是单身状态,也不能自行恢复。
例如,甲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妻再婚,后其妻又丧偶,则甲被撤销死亡宣告时即使其妻单身,婚姻关系也不能自行恢复。
2.子女收养:合法收养的,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无效。
3.财产继承:善意申请人—有权要求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适当补偿。恶意申请人:返还+赔偿。第三人合法取得的不必返还。例如,甲被宣告死亡期间,其房产被其子继承,其子后又将房产以市价卖于乙,则甲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乙不必返还房子,由甲之子适当补偿甲即可。
四、课堂小结
1.本节小的知识点较多,注意在理解基础上识记,特别是其中一些时间节点的记忆。
2.对于宣告死亡的要件不需要死记硬背,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其核心要点和与宣告失踪的区别,并具化到实际案例中。
3.宣告死亡及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要侧重理解,可能会以小案例的形式考察。
关于宣告死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一般为1年
B.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
C.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因死亡宣告的撤销而自行恢复
D.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者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
【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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