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时政热点:“联合惩戒”震慑医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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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卫健委、公安部、人社部、商务部、最高人民法院等28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下称《备忘录》),将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包括将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相关报道见A3版)
医闹伴随医疗纠纷而生。医疗领域存在着极强的专业壁垒,同时,医疗过程与结果时常又存在诸多不确认性。对于患者及其家属而言,容易因为信息不对称、沟通不畅等原因,感到无助,产生误解、不信任甚至仇恨。可以说,没有哪个地方如同医院这般容易滋生纠纷,容易产生闹事者。
本质上,医疗纠纷和医闹却是两个有一定因果联系但又彼此独立的法律关系。医院本是治病救人的神圣之地,不管医闹者、伤医杀医者在起因事件上是否占理,只要他们采取了非法的极端方式,哪怕是出于“维权”初衷,也都干扰了正常医疗秩序,不仅严重侵犯医院、医生们的合法权益,更可能直接导致其他待诊、待术患者延误治疗时间,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医闹对每个人的人身健康乃至生命安全都存在着潜在威胁,整个社会都有责任对医闹零容忍,为医生们营造出安全、安心救人的工作环境。首先要做的是,当医闹发生时,执法机关须及时介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将医闹者带离、控制,及时恢复秩序。对此,2012年4月30日,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要求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2016年7月,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选派优秀民警和辅警进驻医疗机构。
同样重要的是,须让医闹者全面承担起应有责任,建立起足以震慑医闹的惩戒体系。《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医院秩序,致使医疗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受到罚款或拘留的行政处罚。如果造成严重损失的,更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乃至故意杀人罪等刑事犯罪。2014年4月,公安部等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明确了六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医闹者须承担严厉的法律责任,无论从立法上,还是从司法政策上都没有了障碍。
本次28个部门联合发布《备忘录》,医闹者不仅要被迅速打压、要被事后追究一定的法律责任,更将为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承担起全面且相对长期的信用责任。这份信用责任涉及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人不仅将可能消费受到限制,而且将被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更难以担任证券、基金等对德行有较高要求领域的从业人员,其范围广度、沉重程度,并不亚于最高院联合各相关部门所构建的被执行人失信责任体系。可以说,这是一个武装到牙齿的信用体系。
危害医疗秩序失信行为惩戒制度将使医闹惩戒系统迈进一大步,更将为国家信用体系全面构建提供有益尝试。当前,我国有诸多的信用体系,遗憾的是,不少信用系统如同孤岛一般,仅仅局限于自身领域,与其他领域并无对接,这使得一些领域所谓“失信黑名单”只不过是摆设,除了有限范围的公示作用,对失信人并没有实质上的负面影响。
《备忘录》给我们初步描绘出“一处违法、一处失信、处处受阻”信用系统的应然景象。期待《备忘录》所构建的危害医疗秩序失信行为惩戒制度能够在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更加期待该制度的践行能够为各行业、领域的失信系统逐步打通提供有益经验,最终构建起全面而严密的国家信用体系,让每个人如同珍爱生命般珍惜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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