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8-10-19 19:42:06

法律知识考试:民法高频考点之代理知识详解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民法高频考点之代理知识详解》,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代理知识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自然也会成为民法中的高频考点。比如说:“张三最近忙于工作,于是委托好友李四去市场上买一辆自行车”。在这个民事活动中两个人扮演了什么样的法律角色?如果代理双方之间的关系破裂代理活动对无辜的第三人来讲有什么影响呢?接下来中公教育师资团队为大家进行一一解答。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从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详解思路】
对于代理的概念,我们要把握两个法律角色的关系,即“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关系。例如:张三委托好友李四前往自行车行购买一辆永久牌自行车。其中张三属于被代理人,李四属于代理人,自行车行属于第三人。
考生复习时要注意的是李四必须是在代理权范围内,即只能购买一辆永久牌自行车,不能购买其他品牌的自行车,否则就会构成无权代理。另外一个重点就是李四是以谁的名义购买自行车呢?是以“被代理人”张三的名义购买,这一关键词是高频考点,考生应该做好记录。最后的法律效果由谁承担?通俗来讲,由谁来承担自行车的费用呢,应该是张三,因为张三委托李四买的自行车。
考点小结:考生应该重点掌握代理人以谁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应该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2.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由于本人的过失或者本人与第三人的特殊关系,善意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因而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详解思路】
考生复习时在了解概念的同时应该掌握“善意第三人”以及“法律效果直接归本人承受”这两个关键词。例如:某大型培训公司近几年不断扩大经营范围,办公地点也随之扩大,近几年学习场所的所有桌椅都是由培训公司唯一的采购员老马从红星家具厂进行采购,培训公司与红星家具厂已形成长期合作关系。一天采购员老马犯了错误,培训公司按照规定将其辞退,老马没有办理交接手续就直接离开培训公司。几日后,老马前往红星家具厂闲逛,看到家具厂新进一批红木桌椅,质量上等。于是老马用公文包中携带的培训公司的空白合同书与红星家具厂签订了100套桌椅的买卖合同,红星家具厂与其商量好价钱等条件后按照以往的交易流程签订了买卖合同。次日红星家具厂开车前往培训公司送货,但是培训公司主张老马已被辞退,其所签订合同与公司无关,认为买卖合同无效。各位考生,你们认为这个买卖合同是什么效力呢?注意,这个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首先,我们看培训公司属于概念中的“本人”,老马属于“无权代理人”,红星家具厂不知道真实情况,其被称为“善意第三人”。
那我们这么去理解概念:培训公司由于本人过失,也就是说他应该通知长期合作的红星家具厂老马已经被辞退,不要与之签订以培训公司名义的买卖合同。或者从另外一个角度理解,培训公司与老马的特殊关系,也就是说老马是培训公司固定采购人员,这就是一种特殊关系了。关键还在于红星家具厂不知道真实情况,我们将其称为善意第三人,由于老马签订合同的材料齐全,红星家具厂有权相信其有代理权,进而和老马签订买卖合同。而买卖合同的效力应该归结于培训公司,即培训公司应该接受100套桌椅并且向其付款。这就意味着这个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考点小结:表见代理重点掌握“善意第三人”和“法律效果归属于本人”,表见代理是有效的。这三个关键词一般会作为考试的出题点。
(2)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外部关系
【详解思路】
表见代理与正常的代理发生同样的法律效果。例如:结合上一个事例也就是说培训公司应该对善意第三人红星家具厂承担付款义务,即履行家具买卖合同。注意,表见代理中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如果考试中题干表述“家具厂明知老马被辞退,仍与之签订买卖合同”,培训公司则无需承担合同义务,因为家具厂明知即恶意,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考点小结:两个重要考点即“第三人需善意”以及“表见代理与正常代理一样,有效。”
(3)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内部关系
【详解思路】
这个内部关系可以理解为秋后算账或者冤有头,债有主,谁有错谁来承担最后的责任。例如:结合上一个事例,如果培训公司承担责任后,遭受损失,有权向表见代理人老马进行追偿。因为对于老马来讲,其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应该由老马承担最后的责任。
考点小结:本人可以向表见代理人即无权代理人老马追偿。
3.复习总结
代理知识点的考查主要是以案例形式的单选题进行考查,案例中要理清“本人”“无权代理人/表见代理人”“善意第三人”三者之间的概念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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