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8-9-20 19:42:54

法律知识考试:从“90”后女干部贪污案聊聊贪污罪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从“90”后女干部贪污案聊聊贪污罪》,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近期贵州铜仁公开审理“90”后女干部贪污案备受关注。主要原因在于被告人涉嫌贪污的年龄较低,是目前全国范围内涉及贪污被追究刑事责任最年轻的公职人员。贪污罪是刑法第382、383条规定的具体罪名,也是事业单位中常考的常见罪名之一。事业单位考试涉及贪污罪的题目多为客观题,考查形式即有识记类也有理解类的题目。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在分析贪污罪时,首先我们要明确贪污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另外,根据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据《贵阳日报》报道,被告人张艺在案发前是贵阳思南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的会计兼出纳,符合本罪主体要件。
其次,需要明确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是不能构成本罪的。
第三,了解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
第四,掌握客观方面。一般事业单位的考试中,考查具体罪名多数以案例形式出现,让考生判断当事人构成什么罪,因此客观方面非常关键。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也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本案中的被告人张艺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虚构王某等10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事实,又以王某等10人参加其它社会养老保险为由申请城乡退保,骗取社保资金;同时还侵吞杨某等89人退回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金(含死亡超领),涉案金额共计40余万元,数额巨大。
满足四个构成要件即构成贪污罪,构成贪污罪后我们又如何量刑呢?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关于贪污罪的量刑,考试中一般以识记类的考查为主,考生对此部分知识点只需要熟悉并识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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