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8-4-16 21:27:59

法律知识:探究法的正式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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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探究法的正式渊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法的渊源又被称之为法的表现形式。在法律的考试中常常以选择题的方式进行考察,主要的方式有两种:①直接考察正式法的渊源种类,例如: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法的渊源?A.宪法B.法律C.行政法D.国际条约(选择C)。常常设置的干扰项就是法律部门。②考察不同法的渊源的制定主体,例如: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属于?A.地方法规B.基本法律C.行政法规D.行政规章(选择D)。
一、法律渊源与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由法律部门组成的,而法律部门又是依据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对法律进行的分类,其中调整对象又被称之为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在调整的对象和方法中,前者居于首要的地位。具体而言在做题的时候,假如是个多选题,问:法律部分门的划分标准是什么?可以选择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但是,如果考察的是一道单选题的话,只能选择调整对象即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在我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核心,包括: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整体。一个个的法律部门组成了法律体系,但是每个法律部门之间却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他们之间彼此是平等的,就像是大学里的各种学科一样。
二、法律渊源的制定主体
宪法,制定者是“人民”。有种说法认为宪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严格意义上说这是不准确的。该观点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从形式来看的确是全国人大在制定宪法,但是,制定宪法的那次会议有别于一般的人大会议,称之为“制宪会议”,因此称宪法是“人民”制定更为准确。
法律(狭义),制定者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中全国人大制定的叫做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叫做非基本法律也可称之为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者是国家最高的行政机关,全国人大的执行机关,即国务院。国务院下属的各个部门或者直属单位也可以制定一定的规范性文件,可称之为部门规章。此外,省一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市一级的政府还可以制定政府规章。
地方法规相当于地方的“法律”其制定主体是省一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常委会;以及设区市的人大及常委会。设区市人大及常委会的立法权限被限制在了历史文化保护,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等有限的领域,且受到审批的制约。比如河北省唐山市制定的地方法规就需要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自治法规包括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是由自治地方(区、州、县)的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此之外,法的正式渊源还有经济特区的法规以及国际条约和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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