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8-2-21 22:59:52

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打击电信诈骗

电信诈骗是信息时代和互联网社会中严重威胁公众安全感的毒瘤,是人们享受信息发达便利的绊脚石。必须用针对性、可操作性更强的定罪量刑规定加大打击力度,才能坚决铲除滋生电信诈骗的土壤,斩断可能形成诈骗的罪恶链条,让徐玉玉式的悲剧不再发生。
      用严刑峻法割掉电信诈骗毒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正式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首次明确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酌情从重处罚”的10种情形,包括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以及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等。(相关报道见A4版)
    随着互联网及智能手机的广泛普及,近年来电信诈骗越来越猖獗,甚至酿成了山东女大学生徐玉玉被骗自杀身亡之类的人间悲剧,令人唏嘘和愤慨。此次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意见》,是结合新形势下电信诈骗特征而实施的针对性更强的适用规范,有利于以严刑峻法形成高压态势,大力围剿电信诈骗犯罪,最大限度割掉电信诈骗毒瘤,让公众摆脱电信诈骗犯罪的滋扰和陷阱。
    电信诈骗与传统的诈骗形式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传统的诈骗行为多是诈骗者通过与受害人面对面接触,隐瞒事实或虚构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知,进而将财产转移给诈骗分子。而利用网络和电信技术实施的电信诈骗,一般要“高明”很多,如通过“伪基站”群发短信广泛撒网,通过改号软件或假网站冒充官方骗取更多钱财,有针对性地实施精准诈骗,并快速转移财产,加剧了打击追赃的难度。这充分说明,较之于传统诈骗,电信诈骗的成本更低,危害程度更重,侦破难度更高,挽回损失概率更小。尤其是很多电信诈骗伴随着侵犯个人隐私、扰乱无线电通讯秩序、冒用他人身份等违法犯罪,造成的衍生危害更大。如果依旧拘泥于传统的打击惩戒模式,显然犹如牛栏关猫,甚至会让电信诈骗如决堤之水一般无法收拾。
    根据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诈骗犯罪应根据诈骗数额及情节定罪量刑。这忽略了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以及电信诈骗的恶劣程度,显得有些力不从心。譬如,同样是诈骗5000元,窃取被害人个人信息后,通过量身定做的内容进行诈骗,肯定比普通诈骗对被害人的冲击和伤害更大。试想,连诈骗者面都没见,钱却消失无踪,连诈骗者在哪里都不知道,更会让受害人悔恨交加日夜难眠。由此,必须形成科学、可操作的定罪量刑依据,以便对电信诈骗及上下游关联犯罪形成围剿,不让电信诈骗犯罪链条中的任何一个作恶者逍遥法外。
    按照“两高一部”的《意见》,电信诈骗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或者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重病患者的,将酌情从重处罚,诈骗50万元以上的可判无期徒刑。这样的话,类似“徐玉玉”案件的诈骗者将受到更重处罚,这也是对受害人的更好抚慰和对公平正义的有力维护。
    按照新规,即便未骗取到钱财,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或诈骗网页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也将受到处罚。这有效改变了之前未骗取到财物就难以追究责任的尴尬局面。此外,明知他人可能实施诈骗,而仍为其提供银行账户、伪基站、钓鱼软件、改号服务的,将以共同犯罪论。这意味着无论是始作俑者还是帮凶,都将受到严厉惩罚,须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应有代价。
    电信诈骗是信息时代和互联网社会中严重威胁公众安全感的毒瘤,是人们享受信息发达便利的绊脚石。必须用针对性、可操作性更强的定罪量刑规定加大打击力度,强化预防和遏制实效,才能坚决铲除滋生电信诈骗的土壤,斩断可能形成诈骗的罪恶链条,让徐玉玉式的悲剧不再发生。
    校正法律“准星” 打电信诈骗“七寸”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公民财产及生命安全、造成社会恐慌、破坏公序良俗、挑战法律尊严,为法治社会所不容。尤其一系列命案,触发社会情绪,公众对严打此类犯罪呼声日高。适时出台《意见》,将各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纳入其中,对电信网络诈骗实施精准打击,凸显法律对现实的关注、对人本的关怀。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等十类情形属于“酌情从重处罚”情节,有很强的现实意蕴,“徐玉玉案”就集合了前两种情形。对以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行为施以重罚,在网络募捐风行的今天,亦有重要的规范意义。《意见》除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量刑标准进行细化,从源头上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从资金去向上斩断犯罪“黑手”之外,首次明确提出了“全面惩处关联犯罪”的基本要求,将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鉴于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犯罪方法非常复杂,法律一直在查漏补缺。如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罪名;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取而代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年来也出台过不少法律解释,如2011年的“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断修法、释法,目的只有一个:校正法律“准星”,打掉电信网络诈骗的嚣张气焰。
    一些电信、网络行业发展较早的国家,面对无孔不入的电信网络诈骗行为,都进行了专项立法。如美国继1991年通过《电话消费者保护法》后,又在2003年通过《控制非自愿色情和推销侵扰法》。此外,还有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如《电子通讯隐私法》《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反未经请求电子邮件法》《反垃圾邮件法》等。在这方面,我国法律体系存在碎片化现象,系统性有待提升。譬如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相关保护规定散落在一些法律条款中,与时代发展不相适应。反电信网络诈骗,也面临专门立法这一课题。
    立法是根,执法是基,具体到反电信网络诈骗,执法体制亦应与时俱进,从传统中突围。电信网络犯罪嫌疑人潜伏在异地,毫无障碍地面向全国实施诈骗,司法机关往往“画地为牢”,仅对本地报案案件有管辖权。“狡兔三窟”,“猎犬”却守株待兔,“猎取”难度可想而知。未来,这种局面应有所突破。由于反电信网络诈骗涉及部门诸多,直接相关部门包括公安、电信、金融监管、银行等,间接相关部门包括互联网、云服务、网络电话提供商等,跨部门联合执法能力建设也是反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选项。
    严打诈骗呼唤升级网络治理
    电信网络诈骗早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备受关注的徐玉玉案、清华教授被骗近千万元等事件,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也凸显了出台严格治理举措的紧迫。此番《意见》的出台,可谓是对民意、民声的积极回应,体现了司法机关的责任意识。细读规定也可发现,《意见》采取了数额标准和数量标准并行的原则,用相当篇幅对此罪彼罪的界限问题进行了规定,明确上下游处理原则,并且掐断了通信链与资金链,决心与力度可见一斑。
    铁腕治理究竟成效几何,我们拭目以待。近些年来,相关部门为了打击诈骗犯罪,正着力构建一个全方位的监管体系。电信行业实行了“史上最严”手机实名制,银行随之出台了转账新规,公安部门更是启动了打击整治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专项行动。重拳出击,成效不俗,但与此同时,诈骗犯罪也出现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趋势。设计情景剧本,盗取个人信息,洗白赃款……一个完整的产业链俨然形成。与之相比,我们的监管还常常出现“慢半拍”的情况,被动监管注定疲于应付,陷入“按下葫芦浮起瓢”的尴尬。
    避免事后“打补丁”,最好的方法就是未雨绸缪、防患未然。新型电信网络诈骗从冒头到流行,并非无迹可寻、无处下手。互联网进入中国之初,人们仅仅将其视为信息载体;慢慢地,发现其是经济增长点;而如今,它已愈发演变为社交工具、经济模式,以摧枯拉朽的力量改变着社会规则。在人们对互联网认识不断升级的过程中,监管体系、犯罪预防体系、安全保障体系等,却没有齐头并进。我们现在的集中整治,很大程度上是在补以前的欠账。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治理没有现成经验可循,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能被动等待,甚至束手无策。治理者在瞬息万变的网络浪潮中谋势而动,及时升级治理体系,才可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和享受互联网的正效应,同时最大限度地避免和遏制其负效应。    以上是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电信诈骗的全部内容,更多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考试信息备考资料,欢迎关注知满天河北分校官方微信号(hbzhimantian),知满天教育河北分校联系电话18633027917,祝您公考成功!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打击电信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