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7-11-3 19:29:35

公共基础知识测试法律案例分析题


2017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 申论答题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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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题《公共基础知识测试题目》,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部分是常规重难点,同学们应该利用课余时间,多了解一些社会热点案例,并从中加深对于相关知识点的了解,形成对于题目的清晰判断。今天,我们通过对于于欢杀人案进行回顾,帮助同学们对于正当防卫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区分加深印象。
案件回顾:2016年4月14日,山东聊城男子于欢(21岁),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拘禁侮辱后,用水果刀致4人受伤。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庭审中的争议点在于,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以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2017年2月17日,山东聊城市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受理此案。2017年6月23日,于欢案公开宣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该判决为终审判决。该案件在被新闻媒体报道后,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更掀起了对于司法认定正当防卫的正义问题引发了激烈的探讨。
在课堂学习中,我们知道了在判定正当防卫时要考虑以下五点因素:(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防卫意图:具有防卫的意识。(4)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防卫。(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本案中的主人公于欢,属于典型的防卫过当的情形,催债的人虽然对其实施了非法拘禁、侮辱等不法侵害行为,但尚未达到严重威胁其人身安全的暴力程度,因此,他的防卫行为导致的一死三重伤,明显属于防卫过当。其次,从其防卫行为的实施方式可以看出,其目的是为了摆脱催债团伙的控制,并非想要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对唯一死亡了的杜某,于欢也未伤及其要害部位,而是因为杜某自身原因未采取有效的止血措施导致失血过多死在了开车就医的路上。综上所述,最终其被评价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并构成正当防卫减轻处罚合理合法。
在事业单位的考试当中,正当防卫部分多以案例方式呈现,且会结合犯罪的构成要件部分的知识点,让同学们综合辨析,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
【经典例题】下列选项中行为人构成犯罪的是:
A.张某,20岁,遇人抢劫奋起反击,将对方打成重伤
B.王某,30岁,为厂躲避仇人追杀,抢了路人的摩托车逃跑
C.刘某,14岁,盗窃价值人民币5亿元的财物
D.赵某,30岁,醉酒驾驶撞死路人
【答案】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所以A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所以C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所以B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D正确。
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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