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7-10-25 16:05:17

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民事权利的客体

华图教育网整理了2017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模拟题、公共基础知识练习题、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等,希望帮助考生快速顺利的掌握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点。
    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民事权利的客体
    【问题】为什么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都单独成章了,而民事权利的客体却未提及呢?
    【回复】我们的立法是讲问题导向、坚持问题导向和法理体系的结合,所以不会简单从教科书体系去立法。民事客体是学理上的一种归纳,实际规定上可以吸收到其他规范之中,比如民事权利里面,在一般规定里面其实都点到了,不同权利客体不同,单独割裂规定反而不好。其中,物权的客体是物,第155条特别界定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客体。《民法总则》没有打算具体规定物,这些应该留给作为分则的物权法或者司法实践。
    公共基础知识考题日趋多样化和灵活。考生们对如何快速掌握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试知识点、有效提高考试成绩非常关注!华图教育网从考生备考角度出发,整理了2017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帮助考生快速突破记忆瓶颈,获取考试高分。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民事权利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