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7-8-25 12:02:15

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未成年人及成年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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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未成年人及成年人监护
    【问题】关于《民法总则》中关于未成年人及成年人监护的规定。
    【回复】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问题
    ①确定其他法定监护人的顺序;
    ②增加“遗嘱监护”、“临时监护”;
    ③“指定监护”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机关包括民政部门;
    ④ 取消“父母所在单位”的监护资格。
    遗嘱监护: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临时监护:指定监护人前,无保护的,由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等临时担任监护人。
    2.成年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监护问题
    ①增加“本人协商监护”、“遗嘱监护”“临时监护”;
    ②确定其他法定监护人的顺序;
    ③“指定监护”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机关包括民政部门;
    ④取消“精神病人所在单位”的监护资格。
    本人协商监护
    前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人选: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方式: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后果: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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