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7-7-31 22:43:05

国考刑法常识:刑罚之附加刑(1)

罚金
    (一)罚金的概念和裁量原则
    从法律性质上讲,罚金是一种刑罚方法,而非经济制裁、民事制裁或行政处罚。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二)罚金的缴纳
    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的缴纳分为五种情况:
    1. 限期一次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罪犯应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
    2. 限期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这样在时间上有一定伸缩余地,在金额支付上可化整为零,有利于罚金刑的执行。
    3. 强制缴纳。判决缴纳罚金,指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强制其缴纳,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压、冻结等。
    4. 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随时追缴。
    5.
减少或者免除缴纳。如果罪犯遭受不能抗拒的灾祸,如地震、水灾、火灾、车祸、家庭成员死亡等,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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