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7-7-31 22:43:05

国考刑法常识:刑罚之附加刑(3)

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一)没收财产的范围
    没收财产的范围,是指刑法规定犯罪人的哪些财产可以没收,哪些财产不能没收的范围。
    我国《刑法》第59条运用肯定和排除的方法,对没收财产的范围进行了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没收财产的范围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确定:
    1.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2.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以维持犯罪分子个人和所抚养的家属的生活。
    3.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二)没收财产的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关于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1. 必须是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债务。包括所负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债务。
    2. 必须是正当的债务。非正当的债务,如赌债、高利贷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债务不在此列。
    3. 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偿还犯罪分子所负债务,仅限于没收财产的范围内并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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