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7-7-31 22:43:02

国考刑法常识:刑罚之主刑(3)

拘役
    (一) 拘役的概念和特征
    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征:
    1.
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以,拘役是我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
    2. 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
    (二)拘役的期限
    根据刑法第42条和第69条的有关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三)拘役的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两项待遇:探亲;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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