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刑法基本常识
第十章 刑罚的裁量第一节 量刑概述
一、量刑概念:是审判机关在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审判活动。特点:1、主体是审判机关;2、基础是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3、内容是裁量刑罚;4、是一种刑事审判活动。
二、量刑原则:1、以犯罪事实为根据:认真杳清犯罪事实;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全面掌握犯罪情节;综合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2、以刑事法律为难绳:必须依照刑事法律关于各种刑罚方法的适用权限与适用条件的规定裁量刑罚;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刑罚裁量制度的规定裁量刑罚;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裁量刑罚;必须依照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裁量刑罚。
第二节 量刑情节
一、量刑情节的概念:是指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椐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的各种情况。特点:1、必须是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于量刑时考虑的情况;2、是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从而影响刑罚轻重的各种情况;3、是选择法定刑与决定宣告刑的依据。
二、量刑情节的分类:1、量刑情节的分类概述:法定酌定;应当(从宽从重)可以(从宽,没有从重);从宽从严;案中情节案外情节;单功情节多功能情节。2、法定量刑情节:分为十一种:具体见书第73页。3、酌定量刑情节:手段;时空及环境;对象;危害结果;动机;态度;一贯表现;前科(指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
三、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1、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特点:都是故意犯罪;都是有期以上的刑罚;5年内(是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
2、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特点: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不论刑罚与时间长短。但免除不算。
3、对累犯的处罚:应当从重处罚
四、自首:1、一般自首: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已的罪行的行为。条件:(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2、特殊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对于行政拘留期的未掌握的本人期他罪行可以视为特别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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