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7-7-29 20:15:29

专家谈常识判断刑法基本常识(1)

第四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一节 排除犯罪的事由概述
    一、排除犯罪的事由的概念: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从客观上看,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没有社会危害性;从主观上看,是行为人在日常
生活上的故意实施的,蛤行为人根本不具有刑法意交上的故意与过失。
    二、排除犯罪的事由的种类:法定的、非法定的。法定的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它的有: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等。
    第二节 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客观特征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采取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方法。主观特征是:认识到不法地进行,意图保护合法权益。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客观性):A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只有对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打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锡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正当防卫。B应是针对人的不法侵害,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物,但其本意是给不法的财产造成损害的方法来正当防卫。C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假想防卫可能成为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间性):A开始时间:一般情况下应以着手实行不法侵害为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进销存迫,待其着手后就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时,这时就认为其开始。B结束时间:指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威胁之中。如被制服、丧失了力、中止、逃离等。财产性的既遂后还可以挽回的是正当防卫。防卫不适时要负刑事责任。
    3、具有防卫意识(意识性):包括防卫认识(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和防卫意志(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防卫挑拨是故意犯罪;相互斗殴是故意犯罪但其中也可能有构成正当防卫的情节;偶然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4、针对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目标):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一是针对人身进行防卫;二是针对财产进行防卫。针对第三人的防卫分情况处理,构成故意或过失或意外事件。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程度):明显的、重大损害。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可构成过失或间接故意。
    四、无过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节 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本质上是:避免危险,保护较大的利益。客观上:如上概念。主观上:认识到合法的权益的危险,为了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
    1、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客观性):A来源:大自然、动物、疾病、人的危害。B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假想避险是处理同假想防卫成为过失或意外事件。
    2、危险正在发生(时间性或紧迫性)。
    3、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本质):只有在不可能采取或者没有其他合理方法时,才允许。
    4、具有避险意识(意志性):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5、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章 故意犯罪形态
    第一节 故意犯罪形态概述
    一、故意犯罪形态的概念: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出现结局所呈现的状态。
    特点:
    1、客观存在着不同的形态;
    2、只能出现在犯罪的过程中;
    3、停顿性不可逆转性;
    4、只存在直接故意的犯罪中。
    二、故意犯罪形态与故意犯罪阶段的关系: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1、在预备阶段只能出现犯罪预备和中止形态;在实行阶段只能出现未遂、中止、既遂。
    2、形态是静止的行为状态,阶段则是动态的发展过程。
    3、形态没有先后连续性,阶段则具有连续性。
    4、一个故意犯罪行为可能经过几个阶段,但不可能出现几种形态。
    三、故意犯罪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分则只规定了既遂的形态。总则中讨论预备、中止、未遂。
    第二节 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款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特征:
    1、主观上为了犯罪 ;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
    3、事实上未着手实行犯罪:一是预备 行为没有完成;二是预备行为完成但由于某原因未能着手。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别:预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现实的威胁而示意没有。
    三、预备犯的刑事责任: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节 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指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 犯罪未得逞:指犯罪行为没有具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但有时是有结果的。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抑止犯罪行为的原因;抑止犯罪结果的原因。
    二、犯罪未遂的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
    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手段不能犯未遂与迷信犯有本质的区别:手段不能犯是未遂,迷信犯不成立犯罪。
    三、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节 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的中止行为与中止形态的关系:中止行为是中止形态的决定原因;中止行为不是犯罪是刑法所鼓励的,而中止行为是犯罪的状态。
    二、犯罪中止的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 :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2、中止的自动性:能达止的而不欲。产生的原因:悔悟、同情心、惧怕刑罚、争取宽大等。
    3、中止的客观性 :中止主观上是一种意志的放弃;客观上还要有中止的行为。4、中止的有效性: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但可能发生其他结果。
    三、中止犯的刑事责任: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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