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7-7-29 20:14:59

浙江公务员考试《社区工作知识》三

(一)社区居民自治的含义、要素、目的和特点
    1、自治的基本含义:
    在一定区域的某一社会组织内,其成员或管理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自己内部事务的决定权。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从字义上理解,这种基层群众性自治就是群众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
    2、要素:(1)自治区域;(2)自治组织;(3)自治事权
    3、目的:在于社区居民群众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利用自己的资源,依法办理属于自己的事务,以促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4、特点:
    (1)自治组织本身不是政权机关,也不是政权机关的派出机构或辅助机构,不向国家承担财务责任,主要行使自治职能。
    (2)自治组织的负责人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而是由自治组织全体成员选举产生的,并对全体居民负责。
    (3)自治的对象是全体居民,而不是局限于某一阶层或某一行业的成员。
    (4)自治的范围限于基层的社会生活,以人民群众生活的社区为自治单位,如村庄、街巷、里弄等。
    (5)自治的目的是使该居住区内的居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办理好本居住区中的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
    (二)社区居民自治的意义、基本原则和特性
    1、意义:(1)有利于人民当家作主;(2)有利于居民素质的提高和全面发展;(3)有利于改善社区管理;(4)有利于社区共同体的真正形成;(5)利于政府与社区履行各自的职能与任务。
    2、基本原则:(1)群众自治原则;(2)直接民主原则;(3)由民做主原则。
    3、特性:(1)直接性;(2)有限性;(3)有序性。
    (三)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形式
    1、居民会议制度
    2、民主选举制度
    3、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
    4、民主监督制度
    5、居民公约和居民自治章程
    6、居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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