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7-7-29 20:14:49

公务员法律常识考试要点集萃之宪法知识二

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由委员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召集临时会议。常委会会议没有预备会议,而是由委员长会议决定议程等程序事项。
    开会的形式基本上有四种:
    第一种形式是全体会议,即全体委员参加的会议,是会议召集的主要形式。只有这种会议形式才能通过法律和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
    第二种形式是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其任务是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日常工作,但不能代替常委会本身行使职权,即其决议没有法律效力,只处理有关的立法和工作程序问题。
    第三种形式是小组会议或分组会议,讨论问题或审议议案。分组会议也不能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决议。
    第四种形式是联组会议,是在讨论重大问题或有争议问题时各小组联合召开的会议,一般由委员长负责宣布召开。
    (5)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程序
    以法律案为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也可分为四大程序:
    第一,提出法案。提案主体有三类:委员长会议,各中央国家机关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10人以上联名;此外还有全国人大主席团决定由常委会进一步审议的法案。
    第二,审议法案。立法法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案审议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引入了 “三读”程序,列入议程的法案一般要经过三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
    第三,通过法案。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投赞成票,法案便获得通过。
    第四,公布法律。法案通过后便成为国家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1)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按专业分工而设立的辅助性工作机构。
    专门委员会分有名和无名两类:有名委员会是在宪法中明文列举的,包括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和华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根据需要设立的,目前有内务司法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任务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拟订有关议案或提出有关报告,交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处理。具体包括:
    第一,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第二,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第三,审议全国人大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委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并提出报告;
    第四,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五,对属于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专门委员会是常设性的机构,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向大会负责,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专门委员会成员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选举产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个别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任命若干非代表的专家作为委员会的顾问,他们有权列席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
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与每届全国人大相同。
    (2)调查委员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其产生办法与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办法类似。调查委员会是临时性的委员会,无一定任期,对特定问题的调查任务一经完成,该委员会即予撤销。
    12全国人大代表
    (1)代表的权利
    ①提出议案的权利。代表的这项权利只能集体行使: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才能提出议案,1/10以上的代表联名才可以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1/5以上的代表才能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
    ②提出质询和询问的权利。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属于代表监督权的主要形式,受质询的机关应当作出口头或书面的答复。
    ③言论免责权。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④刑事豁免权。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代表因为现行犯被刑事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如果主席团或常委会作出相反的决定,公安机关必须马上释放代表。
    ⑤工作便利权和物质权利。在代表出席全国人大会议或履行其他职务时,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和工资方面的保障。代表履行职务时,根据实际需要享受国家的补贴和国家提供的其他便利条件。
(2)代表的义务
    ①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②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履行自己作为民意代表的职责。
    ③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工作;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④保守国家秘密。
    13国家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对内对外代表国家。它不是握有一定国家权力的个人,而是一个国家机关,包括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1)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职基本条件有二:
    一是在政治方面,国家主席、副主席人选必须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是年龄方面,必须年满45周岁。
    产生程序是: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选人名单,然后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等额名单),最后由主席团把确定的候选人交付大会表决,由大会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即都是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可以由全国人大罢免。
    (2)国家主席的职权
    我国国家主席没有个人决策权,他的职权要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结合起来行使。一般称具有这样的权力特性的国家元首为“虚位元首”,即没有实权的国家元首。国家主席行使职权时,主要采取主席令的形式。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国家主席的职权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
    ①公布权。即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的权限。法律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等。
    ②任免权。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正式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在相反的情况下,宣布其免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派出或召回代表国家的常驻外交代表,即驻外使节。
    ③外事权。国家主席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进行国事活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④授予荣誉权。包括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国家副主席在任职资格上与国家主席相同,但在宪法上没有独立的权力,他的职责主要是协助国家主席工作,可以受国家主席的委托,代替国家主席出访、接受外国使节等。副主席受委托行使国家元首职权时,具有与国家主席同等的法律地位,所处理的国务具有与国家主席同等的法律效力。
    (3)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宪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职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14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1)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根据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任免。组成人员的任免决定以后,都由国家主席宣布。
    国务院的任期每届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即为5年。任期届满后,由新一届的全国人大决定,组成新的国务院。宪法规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国务院的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
    领导体制是首长负责制,即国务院整体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工作制度
    在宪法上,国务院的会议有两种形式: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全体会议包括国务院的全体组成人员,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 (3)国务院的职权
    国务院的职权也就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权,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有如下几个方面:
    ①法规制定权。包括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权力。
    ②提案权。为了完成宪法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规定的各项任务,国务院有责任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有关的法律草案、计划和报告以及计划和报告的执行情况,等等,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议批准,使之成为指导社会生活和经济建设的法律文件。
    ③领导权。包括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和监督权。
    ④管理权。包括对国防、民族、民政、文教、经济、华侨、外交等各项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
    ⑤任免权。主要是对全国行政人员进行任免和奖惩的权力。
    ⑥紧急状态决定权。是指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⑦其他职权。主要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通过明确的决议,以法律形式授予的上述列举权力之外的职权。
    (4)国务院各机构
    ①职能机构。国务院的职能机构就是国务院为履行其管理社会的职能而成立的业务机关,即指国务院的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的设立、撤销和调整由总理提出,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各部委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对国务院总理负责。
    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至4人;各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委员5至10人。部长和主任都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各部委首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委务会议和委员会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请示、报告和发布的命令、规章、指示。
    ②工作机构。国务院的工作机构是国务院和各部委为完成特定管理任务而设立的、相对独立于各部委的专业机关,即指各专业局、署、室。直属于国务院的专业局也叫国务院直属机关,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参事室等。直属机构的法律地位低于各部委,其负责人也不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他们的任免由国务院自行决定。直属机构中还有直属的事业单位,如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国家地震局等。此外还有各部委所管理的专业局,叫做国家局,地位低于国务院直属局,如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邮政局等。
    ③办事机构。办事机构是协助总理处理专项事务和内部事务的支持机关,其中最主要的是国务院办公厅,由国务院秘书长领导,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办公厅下面也设立一些机构,如港澳办公室、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15中央军委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1)中央军委的组成和任期
    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根据主席的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全国人大有权罢免主席和其他组成人员。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主席的提名,决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央军委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即为期5年,但没有届数限制。
    (2)中央军委的责任
    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有权对中央军委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最后决策。
    宪法规定,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从而确认中央军委在中央国家机关体系中从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地位,也确认了我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的性质。全国人大有权罢免中央军委主席和其他组成人员。
    16最高人民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的性质和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统一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2)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和任期
    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副院长若干人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他既是国家最高司法人员,又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领导人。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的每届任期相同,即为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对于副院长等人员则没有专门的任职届数限制。
    (3)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就是依照法律程序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
    (4)最高人民法院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最高审判机关,从法律角度上说,它在工作中只服从法律。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7最高人民检察院
    (1)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地位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行使国家最高检察权的机关,是保卫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重要工具之一。所谓国家检察权,就是为了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的监督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系统中居于最高地位,是最高的法律监督机关。
(2)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组成和任期
    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副检察长若干人和检察员若干人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每届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对于副检察长、检察员没有特定要求。
    (3)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权的范围主要是:
    ①提起公诉权。
    ②侦查权。
    ③审判监督权。
    ④监所监督权。
    ⑤领导权。即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权力。
    (4)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责任
    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属于司法机关体系,因此,与人民法院一样,也要求有司法独立的权利。所以,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8人民政协
    (1)人民政协的性质和地位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2)人民政协的组成和机构
    各级人民政协每届任期都是5年,对其成员连选连任没有届数的限制。
    (3)人民政协的任务和作用
    政协的任务和作用主要有三大类: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19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我国疆域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自治机关是指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即自治区、自治州
    和自治县的人大及人民政府。不包括法院和检察院。
    20特别行政区享有的自治权
    ①行政管理权,特区依基本法自行管理特区行政事务,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维持社会治安;
    ②立法权,特区可以制定在本地实施的法律,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法律被发回 则自然失效;
    ③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④自行立法禁止叛国、颠覆国家等的行为,自行禁止反国家组织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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