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7-7-29 20:14:28

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法律知识点提要三

(三)民法经济法及其他法律
    1、民法
    (1)民法基本原则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2)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3)民事行为能力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5)无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6)可撤销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7)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劳动法
    (1)劳动合同无效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劳动合同解除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
    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劳动合同解除的限制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社会保险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5)劳动争议的解决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3、政府采购法
    (1)政府采购对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2)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3)废标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4、婚姻家庭继承法
    (1)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修订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元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
    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作出具体规定:
    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个人财产:有下列增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约定财产:(1)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e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制或个人财产制的规定。(2)夫妻对婚问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3)夫妻及村盾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衍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活供。(4)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法定继承的顺序
    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法律知识点提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