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7-7-29 20:14:22

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刑法主要罪名判断一

一、贪污贿赂罪:
    1认定本罪的关键有三点:一是主体性质,必须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二是客观方面同时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三是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暂时地使用。
    2关于贪污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当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
行政管理工作时,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本条的贪污罪定罪处罚。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
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而不构成贪污罪。
    3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原则上为公共财产。关于公共财产的范围,应 参《刑法》第91条的规定。同时,还有两点需要注意:
    一是当行为人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 司等国有单位的委托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时,其贪污罪的对象仅为国有财产而非其 他公共财产;
    二是并非所有的贪污罪的犯罪对象都为公共财产,非公共财产在特定情况下也有可能成为贪
污罪的犯罪对象,即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时,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所在的非国有性质
单位的财产而构成贪污的,犯罪对象可能不属于公共财产。4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
公,数额较大的,也应以本条的贪污罪定罪处罚。
    5本条第3款规定,行为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即非国
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共犯,但成立贪污罪共犯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必须是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6贪污行为,达到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以个人贪污数额5000元为起点,但同时规定,虽然不满5000元的,如果情节较重的,也应认定为贪污罪。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7注意贪污罪处罚中两个知识点。一是可能适用死刑的法定情形:应为个人贪污数额10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二是一个法定的从宽处罚情形:根据第383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
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
    1认定本罪的关键在于本罪客观方面包括密切相联的两层含义:一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二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但目的是使用公款,而不是占有公款。
    2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挪用公款的,以本条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3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应当依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4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三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所要求的成立犯罪的条件
也不同:一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包括犯罪活动),这种情形原则上不要求挪用公款数额达到较大标准,也不要求挪用时间超过3个月未还;二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
,这种挪用行为要求“数额较大”,但没有挪用时间的要求;三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种情形既有数额的要求,也有时间的要求,即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这里的“未还”
是指案发前未还。
    5不论挪用公款的具体行为表现为哪一种方式,前提条件必须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才可构成本罪。何谓“归个人使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属于“归个人使用”:一是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是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6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而非仅仅他用),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并从重处罚,而不再定挪用特定款物罪。7挪用公款行为转化为贪污的情形。行为人挪用公款后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8“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而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幅
度内处罚的挪用公款罪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如果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能够退还但主观上不想退还,则不能定挪用公款罪,而应按贪污罪论处。9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情形。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如果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可见,如果使用人仅仅知道是行为人利用职务
之便挪用来的公款而使用的,并不构成共犯。三、受贿罪:
    1认定本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客观方面必须具有二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二是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贿赂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方面的内容。当然,
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的、非法的利益,至于是否实际上已经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在所不问。原则上行为人收受贿赂之际,只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表示
,就可构成受贿罪。
    2受贿的典型行为大致有五种情形:一是索贿,即所谓主
动受贿;二是收受贿赂,即所谓被动受贿;三是商业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而归个人的;四是斡旋受贿,
或称居间受贿、间接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索
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五是所谓的事后受贿,即在职为他人谋利而离退休后收受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3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其利用职务上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本条受贿罪的规定定罪量刑。
    4斡旋受贿行为与其他四种受贿行为的要件有所不同。首先,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而非一切谋取利益的行为;其次,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实现的,而非行为人自己职务上的直接行为;第三,其他直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行为人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所使然的,他们之间实为一种制约、影响与被制约、被影响的关系。
    5受贿行为达到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与贪污罪的要求基本一致,原则上以“个人受贿”数额5000元为起点,但同时规定,虽然受贿不满5000元,如果情节较重的,也应认定为受贿罪。对于多
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7注意受贿罪处罚方面的三个知识点:一是可能适用死刑的法定情形,应为个人受贿数额10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二是一个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个人受贿数额在50
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时,如果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于刑 事处罚;三是对于索贿行为(主动受贿),应从重处罚。
    四、行贿罪:
    1认定行贿罪的一个关键在于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目的在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违背政策、规章、制度而得到的利益(如不具备升学条件而升了学)。如果行为人为了获取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的,则
不构成本罪。但注意的是,即使行贿人为了获取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不构成犯罪,但该国家工作人员即接受财物的受贿人却可以构成受贿罪(因为受贿罪中对他人谋取利益的性质并无
限制),可见,在贿赂犯罪中,行贿罪与受贿罪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2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行贿中的含义应当具体分析,在主动行贿的场合,谋取
不正当利益为主观要件,即只要行为人有此目的而给予财物,就可构成行贿罪;在被动行贿的场合(即被勒索而被迫不得不行贿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客观要件,即只有行贿者给予了
财物并获得了不正当利益的,才构成行贿罪。如果虽然因勒索而给予了财物,但并没有获得
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这一点是本条第3款的要求。这再一次证明受贿与行贿并非 一一对应的关系。
    3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财物,数额较大 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构成行贿罪。
    4行贿人在被追 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本罪认定的关键在于客观方面具有两层含
义:一是行为人所拥有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数额巨大;二是对该巨大差额财产行为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不能说明既可以是行为人不愿说明(拒不说明),也可以是故意
编造合法来源但被查实否定的。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意图同非法持有型犯罪基本相同,即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而司法机关又不能查明其非法所得是通过何种非法途径获得的情况下,为了不放纵罪犯,才认定为本罪的。如果能查明该巨额财产来源于行为人的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活动,则以贪污罪、受贿罪论处,而不再定本罪。如果查明其中一部分来源于行为人的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尚有一部分不能查明又达到“数额巨大”的,可考虑同时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3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是隐瞒境外存款罪。认定本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境外有数额较大的存款而不按规定申报,至于该存款的来源是否合法在所不问。所以,如果查明行为人已构成贪污罪或者受贿罪,又将赃款偷偷转移存入境外的,应实行数罪并罚。4巨额财产来源不
明,数额巨大的标准为30万元。隐瞒境外存款罪中以折合人民币30万元为立案标准。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
    1本条规定的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一般而言,滥用职权是故意的犯罪行为,而玩忽职守是过失犯罪行为。其客观表现形式,滥用职权表现为作为方式,玩忽职守主要表现为不作为方式。二者都要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可以犯罪论处。

    2本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是不同的,前
者仅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后者则不仅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且还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可
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仅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一部分。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
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
使职权时,也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有渎职行为而构成犯罪的,也依照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属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中按国家机关在编干部
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3如果国家机关人员徇私舞弊而犯滥用职权罪、玩罪职守罪的,应 当作为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情节加重犯处理。
    4玩忽职守罪与因过失而引起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之间的界限。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主体不同,侵犯的客体不同,但关键点还在于行为发生的时空范围不同,玩忽职守罪发生在国家机关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则发生在各种生产、作业过程中。
    七、徇私枉法罪:
    1本罪认定的关键在于注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起因、三
种行为。两种起因即徇私和徇情。三种行为是:一为使无罪者受追诉;二是对有罪者进行包庇使其不受追诉;三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2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指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3徇私枉法罪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界限:一是主体范围不同,前者主要为公、检、法机关
中具体负责办理刑事案件的人员,后者则为法院中具体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人员和主管人员;二是发生的时空条件不同,前者发生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
讼活动中,而后者只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
    4行为人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同时,为徇私又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而构成受
贿罪的处理方式。即行为人因接受他人贿赂而枉法的,即构成了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又构成受贿罪,应按其中的一个较重的罪定罪处罚,
    八、抢劫罪:1在客观方面存在着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统一,目的行为是指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具有当场性),方法行为指为了能当场劫取财物,而实施的暴力、胁迫或其他人身强制行为。“其他方法”应当是指由行为人采取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方法。
    2抢劫罪的八种法定加重构成的情形: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3“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应当作广义的全面的理解,不仅包括使用暴力过失
致人重伤死亡,而且也包括为劫取他人财物而当场故意重伤他人或当场故意杀死他人,即抢劫罪的“暴力方法”包括以暴力杀人的方法。这种情形下,杀人作为暴力的具体体现,属于
抢劫罪的方法行为,不应实行数罪并罚,而应直接定一罪,即抢劫罪,作为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如果行为人实施抢劫之后,
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则应以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进行并罚。
    4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占有公私财物为标准。而对于具有本条规定的八种法定情形之一的抢劫罪,属于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只要抢劫行
为具有其中任何一情节,无论财物是否抢劫到手,都应视为抢劫既遂。
    4转化型或以抢劫论的认定。这种情节在刑法典中大致有三处:一是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而不定抢夺罪;二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
劫罪;三是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盗窃罪:1本罪与其他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的根本区别主要在于行为方式不同,盗窃罪是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而非法占有,所谓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即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
    2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应定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 ;
    3行为人盗窃增值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应定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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