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7-7-29 20:07:48

2015年公务员常识判断:物权法(21)

(二十一)地役权概念
    “地役权”是指在相邻关系以外,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不动产相邻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权利人
之间在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产生的各种关系,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生产或者生活水平。
例如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借用乙公司的道路通行,以便利甲公司员工出入。地役权中的他人不动产称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称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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