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7-7-29 20:07:42

2015年公务员常识判断:物权法(12)

(十二)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分割和转让的规定
    (1)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
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
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
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给予赔偿。
    (3)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
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4)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 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5)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 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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