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务员常识判断:物权法(1)
物权法部分(一)物的概念及分类
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民法上的物与狭义上的财产是同义语。
但广义上的财产,不仅包括物,还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
1.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不动产是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却会因移动损害
价值的物。物就数量而言,大多数属于动产,为了简约法律用语,法律一般以列举的方法界定不动产,而 不动产以外的物,则解释为动产。
2.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流通物亦称融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自然人或法人之间自由让与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法律对流通 的范围有所限制的物。
3、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是独具特征被特定化并且无从替代的物。特定物既包括独一无二物,也包括经当事人指定
后被特定化的种类物,特定物因其不可替代性,故也称不可替代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
衡确认的一类具有共同特征的物。种类物在交易时,具有可替代性,故也称可替代物。种类物如经当事 人指定后,也可成为特定物。
4、原物与孳息
原物是指依自然属性或法律的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孳息物是原物产生之物。依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称天然孳息,依法律规定产生的孳息称法定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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