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7-7-29 20:07:40

2015年公务员常识判断:物权法(2)

(二)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有价证券所代表的一定权利
与记载该权利的书面凭证合二为一,权利人行使权利,原则上不得离开证券进行。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
特定的,即证券的权利人只能请求证券上记载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有价证券的持有人转让证券,不影响
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有价证券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即债务人在履行债券义务时,除收回证券 外,不得要求权利人支付相应对价,必须“无条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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