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务员常识判断:物权法(3)
(三)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其特征有: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是排他性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1.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亦即时取得,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
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这里的原物 只限于动产。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情况,来决定是否返还原物。
(1)如果第三人是无偿地从无权转让该项财产的占有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 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2)第三人如果是有偿地并善意地从占有人处取得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要区分占有人的占有是否
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如果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所有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
返还原物。注意,第三人如果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即使是盗赃、遗失物,所有人也无 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指
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
对于赃物、遗失物等不适用于善意取得。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
物、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国家所有或归还失主,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共有
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财产权。其特征有:共有财产的主体
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公民和法人。
《民法通则》确认了两种共有形式,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
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于同一项财产的全部,不分份额
地、平等地孕有所有权。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只要共问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划分自
己对财产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才能确定各个共有人应得的份额。
除了一般的共有形态以外,还有准共有。准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共同享有
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准共有的标的只限于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身份权)不可以 为准共有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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