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7-7-29 20:07:38

2015年公务员常识判断:物权法(7)

(七)国家所有权概念及内涵
    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有财产由国
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国家所有。
    (1)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2)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5)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6)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7)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8)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 所有。
    (9)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 分的权利。
    (10)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 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11)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 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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