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7-7-29 20:07:37

2015年公务员常识判断:物权法(8)

(九)物权法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定
    (1)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2)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3)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 以撤销。
    (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
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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