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7-7-29 20:07:30

河南公务员考试常识:民事诉讼法(2)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操作规程。
    1.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简称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 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在普通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即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或由审判员组成。在
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在再审程序中,再审案件原来是二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
议庭;在特别程序中,只要是要求对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都由审判员组成。
    2.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 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者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1)回避适用的对象。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 定人、勘验人等。
    (2)适用回避的情形。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
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所谓其他关系是指除与案件有
利害关系及与当事人近亲属关系之外的特殊亲密关系或同学关系的存在,足以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3)回避的程序。回避的提出,可以是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是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主动自行提
出。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
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
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后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 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4)回避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
紧急措施的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法院决定同意申请人回避申请的,被
申请回避人退出本案的审判或者诉讼;法院决定驳回回避申请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 回避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判或者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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