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7-7-29 20:07:26

河南公务员考试常识:物权法(10)

(二十四)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抵押的财产以及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 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河南公务员考试常识:物权法(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