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公务员考试常识:物权法(11)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十五)物权法对设立后的抵押权的规定
(1)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 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
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 除外。
(4)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 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
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
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6)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
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 不利影响。
(7)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
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二十六)抵押权人要求实现抵押权的前提条件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
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
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
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3)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
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①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②抵
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③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④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4)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
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 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5)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 清偿。
(6)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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