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公务员考试常识:物权法(12)
(二十七)物权法对权利质权的设立的规定(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
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汇票、支票、本票、债券、
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 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
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
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
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 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
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 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权利质权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适用动产质权的规定。
(二十八)物权法对留置财产的规定
(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2)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4)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5)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
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
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6)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 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7)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8)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二十九)物权法对占有的规定
(1)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 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 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4)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
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 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5)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
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 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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