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7-7-29 20:07:21

河南公务员考试常识:物权法(4)

2.业主的义务
    (1)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2)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3)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九)物权法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定
    (1)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2)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3)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 以撤销。
    (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
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十)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守的规定
    (1)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3)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
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4)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5)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
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6)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7)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 射等有害物质。
    (8)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9)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 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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