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资料及习题(6)
核心知识1.抢劫罪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准抢劫罪的以下情形:
(1)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侵占罪
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3.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以区别于贪污罪。
4.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例题精讲
【例】李某将与其有私仇的王某打昏在地后逃跑,此时张某路过,见王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所带手表、钱物偷走。本案中(
)。(200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真题一类-108)
A.李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 B.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C.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抢劫罪 D.李某、张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刑法关于盗窃罪的概念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名师点评】本题同时考查了故意伤害罪与盗窃罪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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