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7-7-29 20:05:51

2015年云南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冲刺资料(16)

第四节 现行各级人民政府的架构
    一、中央人民政府的架构
    依照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一)国务院的组织体制
    1.国务院组成人员。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
    2.国务院任期。
    国务院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每届为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院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国务院领导体制。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4.会议制度。
    国务院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总理办公会议制度。全体会议由国务院组成人员组成,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二)国务院行政机构
    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基本情况
    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基本特征
    1.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有双重性质。
    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其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同时,它们也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服从国务院统一领导。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上述政府设秘书长);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上述政府一般不设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原则上不设工作部门。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任期。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每届任期5年,其组成人员由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选举产生;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每届任期3年,其正副行政首长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体制。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上述行政首长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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