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7-7-29 18:02:36

2016年国考行测备考:刑法基本常识(28)

附加刑
        一、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了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1、适用对象:主要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2、适用方式:选处、单处、并处、并处或单处。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一)偶犯或者初犯;
    (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三)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四)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五)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六)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七)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3、金额: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三种情况:一没规定数额最少1000元;二是规定了具体数额;三是比例或倍数。4、缴纳期限:“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二、剥夺政治权利:1、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了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内容: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应当附加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的: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其它适用情况: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妨害社替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
    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终身;3-10年;1-5年;管制附加的与管制的期限相同。
4、起算与执行:管制附加的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独立适用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三、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不包括违法所得、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仅指合法所有的财产。适用对象: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
    四、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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