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7-7-29 18:02:31

2016年国考行测备考:刑法基本常识(10)

排除犯罪的事由概述
    一、排除犯罪的事由的概念: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从客观上看,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没有社会危害性;从主观上看,是行为人在日常
生活上的故意实施的,蛤行为人根本不具有刑法意交上的故意与过失。
    二、排除犯罪的事由的种类:法定的、非法定的。法定的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它的有: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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