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7-7-29 18:00:53

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模拟练习(8)

36.对规律的客观性理解不正确的是(  )。
    A.它的存在和发生作用不需要任何条件
    B.人们在规律面前是无能为力的
    C.它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D.人们只能做规律的奴隶,而不能成为规律的主人
    37.马克思认为,“商品形式的奥秘不过在于: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性质,反映成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从而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由于这种转换,劳动产品成了商品,成了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物或社会的物”。这表明(
)。
    A.商品本质上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B.商品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化了
    C.商品的“天然的社会属性”就在于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
    D.商品之所以成为商品是因为它是劳动产品
    38.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同志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发表了《中国的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存在?》、《井冈山的斗争》、《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反对本本主义》等重要著作,这些著作(
)。
    A.是毛泽东思想形成阶段的主要成果
    B.分清了革命斗争中的敌友问题
    C.概括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总路线和基本纲领
    D.提出了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城市的革命道路理论
    39.“目前在全国进行的镇压反革命的运动是一场伟大的激烈的和复杂的斗争。全国各地已经实行的有效的工作路线,是党委领导,全党动员,群众动员,吸收各民主党派及各界人士参加,统一计划,统一行动,严格地审查捕人和杀人的名单,注意各个时期的斗争策略,广泛地进行宣传教育工作(各种代表会、干部会、座谈会、群众会,在会上举行苦主控诉,展览罪证,利用电影、幻灯、戏曲、报纸、小册子和传单作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打破关门主义和神秘主义,坚决地反对草率从事的偏向。”这里提到的工作路线的核心内容是(
)。
    A.到群众中去      B.一切依靠群众
    C.从群众中来      D.一切为了群众
    40.张三向李四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张三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李四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张三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10万元的“现代”车质押给李四,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李四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张三处。一年后,张三因亏损无力还债,李四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本案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均有效     B.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均无效
    C.抵押、质押均无效             D.质押无效、抵押有效
   
   
    参考答案及解析
    36.【答案】ABD。解析:规律和物质以及物质运动一样,具有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识的客观性,因而又称为客观规律。任何人既不能创造也不能消灭任何一条客观规律。
    37.【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考生对商品属性的理解。劳动产品在交换中取得了商品的形式,商品交换的过程不但是人们交换使用价值的过程,也是人们相互比较自身劳动(商品价值)的过程。这一过程表面上是物物交换(使用价值的交换),实际上则反映了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因此,可以说商品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化了,商品本质上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普通商品具有自然的和社会的双重属性,自然属性在于其使用价值,社会属性在于其所包含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也就是C所说的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劳动产品天然并非商品,只有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才是商品,因此商品之所以成为商品的根本原因在于:它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它反映了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
    38.【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两个知识点:一是毛泽东思想形成阶段的主要理论成果和基本内容;二是毛泽东的科学著作是毛泽东思想的集中概括。B项是毛泽东思想萌芽阶段的基本思想,C项毛泽东思想成熟时期的思想,均不符合题干的要求。
    39.【答案】BD。解析:本题题干的关键词是“核心内容”,A与C项都是基本的群众观点,而题干则是关于党的群众工作方法问题,因此被排除。B和D都是党在群众中的基本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也是核心的内容。
    40.【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不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押权的生效条件。依照《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与债权合同的生效不是一回事。《物权法》第187条规定就房屋抵押而言,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但是只要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抵押合同,又没有就合同的生效附有条件或期限,抵押合同就生效了,抵押合同本身不需要进行什么登记,不登记也不影响其生效。抵押合同作为债权行为(负担行为),其生效后产生的效力包括了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为办理抵押权登记等行为,如果抵押人拒不履行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义务,将导致抵押权不生效,但此举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事实上,抵押合同早已经生效了,此举的真正法律后果是:将导致抵押权没有产生(生效)。
    换言之,抵押权登记是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要件,不办理登记的,不产生抵押权。但抵押合同自订立时就生效,登记不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物权法》同样也区分了质押合同生效与质押权设定的效力,《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但质押合同自订立时生效。《担保法解释》第87条规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生效。所以,选择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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