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考行测行政法核心要点之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法律知识中重要的知识点,需要广大考生特别注意。行政复议实质是行政体系的一种内部监督,其主要是针对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对其进行监督,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都要进行审查。所以简单的可以理解为是民找官去评理,这样便于考生理解。大家要注意行政复议受理的范围: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6、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7、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8、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除了以上的知识点,考生还应简单了解行政复议机关的确认。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总之,对于行政复议机关的选择,一般都是找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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