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纪律
人民警察纪律 (1)政治纪律。人民警察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参加罢工。 (2)保密纪律。人民警察不得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3)执法纪律。人民警察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不得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不得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不得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4)廉政纪律。人民警察不得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不得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