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7-7-18 13:23:50

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商法之别除权行使的方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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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商法之别除权行使的方法(一)
    (1)别除权人占有标的物的。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在质押的情况下,标的物应移交债权人占有;而留置则以债权人依合同占有标的物为前提。所以,在破产宣告时,质权人、留置权人是别除权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他们行使别除权,可以不经管理人同意,而依担保法的规定,以标的物折价抵偿债务,或者将标的物拍卖、变卖后以价款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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