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7-6-29 11:09:10

2018国考行测常识备考:《教育法》新修改13条

参加2018年国考的小伙伴还觉得国考很遥远吗?看看日历,今年已经过去了一半了,要收收心开始提前准备考试了复习了。只有日积月累才能在考试中一举夺冠,文都公考老师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国考行测常识备考:《教育法》新修改13条。助考生一臂之力。
    第1条 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2条 将第六条修改为:“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3条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第4条 增加条款:“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第5条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第6条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7条 增加一条“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8条 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第9条 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七、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10条 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第11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方式。”
第12条 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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