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公务员公共基础资料:民法总则(2)
2017公务员公共基础资料:民法总则(2)(四)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 宣告失踪
情形: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该自然人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效力:失踪人的财产由他人代管,代管人可以是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没有上述人员或者上述人员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2、 宣告死亡
情形:
(1) 下落不明满4年的;
(2)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的。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 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 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对同一自然人, 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 有的申请宣告失踪, 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效力:
(1) 被宣告死亡的人, 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日期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判决未确定死亡日期的, 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宣告死亡产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效力。
(2) 自然人并未死亡但被宣告死亡的, 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宣告死亡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宣告死亡撤销的效力:
(1)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 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但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2)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 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 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 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3)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应当返还原物; 无法返还原物的, 应当给予补偿。
二、法人
(一)法人概述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从法人成立时产生, 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的条件:
(1) 应当依法成立
(2)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3)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 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分类
1、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2、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具备法人条件,为实现公益目的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3、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是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三、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和其他组织。
法人与非法人的根本区别: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对该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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