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公务员公共基础资料:民法总则
2017公务员公共基础资料:民法总则2017年3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民法总则》,并在3月15日作出审议结果。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在《民法总则》通过后,将对公民生活产生最为深远的影响。本文将对《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主体的内容进行解析。
一、自然人
(一) 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 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 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 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十八周岁或者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利害关系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 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 监护
监护责任的内容: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
1、法定监护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是父母,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 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 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 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
2、指定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 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由人民法院指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 不得擅自变更; 擅自变更的, 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3、协议监护
监护人可以由协议确定。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 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4、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原因:(1)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2)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
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3) 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 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 确有悔改情形的, 经其申请, 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 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5、监护关系终止
原因:
(1) 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
(3) 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的;
(4) 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 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 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更多消息请关注知满天吉林公务员考试网http://jl.zhimantian.com/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