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7-6-28 03:51:00

2017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法律常识之宪法常识(三)

2017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法律常识之宪法常识(三)
    第25条 2004年宪法第20修正案: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或征用土地并给与补偿
    第26条 2004年宪法第21修正案: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鼓励、支持、引导、监督、管理
    第27条 2004年宪法第22修正案: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或征用公民私有财产并给与补偿
    第28条 2004年宪法第23修正案: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29条 2004年宪法第24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30条 2004年宪法第25修正案:全国人大中增加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人大代表
    第31条 2004年宪法第26修正案:“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第32条 2004年宪法第27修正案:“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第33条 2004年宪法第28修正案: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第34条 2004年宪法第29修正案:“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第35条 2004年宪法第30修正案:乡级人大任期从三年改为五年
    第36条 2004年宪法第31修正案:增加《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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