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7-6-28 03:47:34

吉林省公务员考试行测资料(32)

321 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对延长劳动时间有何限制?
    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的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22 哪些用人单位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吉林省公务员考试行测资料(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