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7-6-28 03:44:58

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考生须考前周知的新增内容

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考生须考前周知的新增内容
    以下由知满天教育提供:
   (一)部分违纪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尺度
   1.关于手机使用
      考试期间,考生携带手机且未放在考场指定位置时,利用手机阅读、接收、处理或发送信息等情形应按“手机使用”记录;手机铃音响(振动)等情形,可按“手机未使用”记录。
   2.关于坐错考场
      考试前期,考生主动提出走错了考场,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应作记录,不作违纪处理。
      考试期间,由监考人员发现坐错考场,继续原地参加考试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阅卷期间发现考生坐错考场,经查属于替考的,按替考记录;不属于替考且没有书面说明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关于“经警告”和“事后发现”的界定
   凡考场记录单记录有“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的,应按违纪认定;记录有“警告”但未记录有“改正”或“仍不改正”的,不做违纪认定;考场记录单中未记录有“警告”的,均按事后发现进行认定。
   4.异常试卷处理规则
    (1)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录用考试机构应当成立阅卷专家小组,负责对异常试卷进行甄别。阅卷专家小组成员一般由考务管理人员、阅卷核心专家和甄别技术人员等组成。
    (2)有下列情况的试卷视为异常试卷:
   ①未按规定用笔作答的;
   ②笔迹前后不一的;
   ③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做有特殊标记的;
    ④客观题雷同程度超出合理范围或主观题答案及文字表述高度一致的。当明确甄别为雷同试卷时,应同时说明甄别的方法和标准。如果未有其他证据同时证明考生的具体作弊过程,均按“当次科目成绩无      效”进行处理。
    ⑤其他认为有必要鉴别的试卷。
    (3)阅卷工作中发现异常试卷时,应及时报告阅卷专家小组负责人,由阅卷专家小组进行甄别。
    (4)有可能涉及“成绩无效”或其他违纪处理的异常试卷甄别结果,需形成正式的文字材料;准确说明异常现象以及甄别的方法、标准和结果,经阅卷专家小组确认后报阅卷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认定和处理。
    (5)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考场内雷同试卷超过60%或同一考点考场合格率高于80%等异常现象时,由省级以上录用考试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务员主管部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1、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   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辽宁公务员考试网 辽宁省考面试培训
    辽宁公务员培训 辽宁公务员面试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考生须考前周知的新增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