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7-6-28 03:24:29

2013安徽公务员考试法学基础理论之反不正当竞争法

  2013安徽公务员考试法学基础理论之反不正当竞争法
    【重点法条】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意思分解】
    1、注意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的构成要件:
    (1)客观上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
    (2)行为对象是竞争对手,而非针对竞争对手,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主观上是为了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故意)。
    (4)客观上有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且为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道或可推知。
    【不要混淆】
    1、本条虽内容极简单,但考试频率颇高。其难点在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构成的认定,考生应从以上四个方面进行认定。
    2、行为不针对竞争对手,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仍可能构成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
    【重点法条】
    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意思分解】
    本条也是限制竞争行为,禁止两类行为:
    1、投标者之间恶意串通投标行为;
    2、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恶意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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