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公共基础:社会监督制度
社会监督制度,是指来自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团体和公民个人等,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社会监督是一种非国家性质的监督,是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对公安机美及其人民警察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进行申诉、控告和检举等形式来实施。与国家机关的监督相比,社会监督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不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但这种监督具有道义上、舆论上的歪力,它是国家机关监督的重要来源和重要补充,因而也是公安执法监督体系中十分重要的监督形式,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直接参加国家管理和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使公安机关的工作建立于广泛的群众基础之上,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监督的内容和形式主要有:一是人民政协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提出批评、建议等方式进行;二是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提出批译、建议、控告、检举等方式进行;三是公民个人的监督,即公民个人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提出批评、建议,对违法或不当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要求对责任人进行惩处,对自己受到的不公正处理有权提出申诉、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要求恢复自己的权利,补偿自己的损失;四是社会舆论的监督,主要是新闻机构通过新闻媒介的作用,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揭发、检举和控告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违法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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