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公共基础: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制度,是指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主管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所以,行政诉讼实际上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司法监督。建立行政诉讼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最终能够通过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对于保障人民民主,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和政府威信,从而实现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行政诉讼是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并列的三大诉讼之一,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制度,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行政机关违法、越权和滥用权力,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行政诉讼的内容是解决行政争议,即解决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与管理相对人之间出现纠纷,管理相对人因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引起的争议。
第三,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是特定的,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它们的诉讼地位不能互换。因此,行政诉讼制度又通俗地称为“民告官制度”。
第四,主管审理行政诉讼的机关是人民法院,提起和审理行政诉讼必须符合法定的受案条件和程序。第五,行政诉讼的结果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做出裁判。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判决予以维持: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判决予以撤销;对于显失公正的不当行政行为,判决予以变更。
第六,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不适用调解和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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