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7-6-28 02:54:35

招警公共基础:行政监察制度

行政监察制度、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以及行政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的制度。
    (二)审查批捕
    逮捕是一项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为保障这一措施的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的同时,也规定了严格的审查批准和执行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审查批准逮捕权,依法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并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从而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三)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做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要求起诉的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审查起诉,并根据起诉的条件分别做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对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有权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四)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主要内容是发现和纠正下列违法行为: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伪造、隐匿、销毁、偷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在察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具有政府行政监督的性质,是政府监督的重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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