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公共基础: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均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本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权属于国家监督权,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代表人民的意志,能够引起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广泛支持,因而具有极大的权威性。
国家权力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其一,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制约;其二,对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公安工作经费的预算、决算进行审查,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其三,依法改变、撤销受监督机关制定或批准的不适当的法律、法规、决定和命令;其四,听取公安机关关于法律实施情况的报告,对法律实施的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进行汇报,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或者做出决定;其五,对公安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议案.要求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改芷错误的、不适当的行为;其六,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享有受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提出的申诉和意见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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